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DEPA)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,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“数字贸易”概念。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,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,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。DEPA“创新与数字经济”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,加入“创新与数字经济”模块,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,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。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,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,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,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,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。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,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。一方面,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,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,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,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;另一方面,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,对数据开放方式、开放范围、许可模式、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。